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8号)
关于加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商改发〔2006〕20号)
GBJ16建设设计防火规范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
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成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意见》(成府发〔2007〕49号)
3 术语和定义
3.1 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3.2 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是指根据城乡发展规划,合理布局,规范建设的以回收站点为基础、集散市场为核心、加工利用为目的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
3.3 再生资源社区回收站(以下简称回收站):是指在不影响居民生活和保护环境的前提下,在社区内或社区附近固定和规范设立的再生资源回收场所。
3.4 再生资源市场:是指具有一定规模、设施并提供服务,有多个再生资源经营者入场设点经营,按照“功能分区、集中存储、分类经营、环保安全”的原则,按标准建设的再生资源交易的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