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有关法规、规范、规程的要求及规划、国土、建设、环保、消防、城管等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回收站建设标准
第一节 选址与面积
第六条 回收站按照各区(市)县《再生资源社区回收网点规划》选址设立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回收站应以环保、便民为原则,设置在规划定点范围内。
(二)在铁路、矿区、机场、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不得设立收购废旧金属的回收站点。
第七条 回收站与四周建(构)筑物、明火及火花散发地点、架空电力线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要求。
第八条 按照“便于交售”的原则,城区每1000-1500户居民设置1个回收站;乡镇每1500-2000户居民设置1个回收站。
第九条 回收站面积。
(一)二环路内回收站面积应不少于15平方米。
(二)二环路外回收站面积应不少于20平方米。
第二节 建筑标准与分区布局
第十条 回收站建筑标准。
(一)回收站应为封闭式建筑。
(二)回收站应做到统一标识、统一着装、统一衡器、统一车辆(标识、服装、车辆的标准式样由市商务局另发)。
(三)回收站应铺设水泥地面,顶棚应采用不燃材料。
第十一条 回收站分区布局。
(一)回收站内应有相对独立的收购区和分类存放区。
(二)分类存放区内应设置废旧纸品区、废旧金属区、废旧玻璃区等分区标识。
(三)回收站内应留有通道和安全出口。
第三节 配套设施设备
第十二条 回收站应配置合格的用电设施。设置的照明设施或其他电器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电气设计、安装规范的要求。
第十三条 回收站应配备满足消防安全需要的灭火器材,并在相应位置设立警示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