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并联审批实施部门应当根据并联审批网络系统的办件提示信号,优先办理并联审批事项。
第十五条 (提示催办)
各并联审批实施部门发现相关部门未及时办理并联审批事项的,应当通过并联审批网络催办系统进行提示和催办。
第十六条 (监控测评)
各并联审批实施部门的工作由政务服务中心进行实时监控,通过内部运作监督、限时办结监督、公众投诉监督等方式,及时统计分析各并联审批实施部门工作情况,予以测评考核。
第十七条 (资料管理)
并联审批事项办结后,相关资料按下列规定进行管理:
(一)前置审批部门的申请材料,由综合窗口移交前置审批部门窗口归档保存;
(二)各并联审批实施部门的申请表单、缴费单据存根等,由综合窗口移交各并联审批实施部门窗口归档;
(三)申请人提供的多个并联审批实施部门共同需要的原始纸质申请材料,由综合窗口移交工商部门窗口统一保存;其他各并联审批实施部门需要使用时,到工商部门窗口提取。
第十八条 (工作协调)
建立并联审批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政务服务中心组织召开,各并联审批实施部门为成员单位,研究、协调并联审批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各并联审批实施部门之间需要协调的问题,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政务服务中心,由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协调解决;审批部门内部运转出现问题可能影响并联审批的,由政务服务中心督促审批部门及时解决,确保并联审批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 (责任追究)
各并联审批实施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并联审批高效运行。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并联审批运行的,由政务服务中心及时督促纠正;拒不纠正的,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解释机关)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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