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或到各并联审批实施部门窗口进行约定等方式获得事前服务。
第八条 (实地服务)
需要开展选址定点、现场勘察等实地服务的,申请人可以向各并联审批实施部门或综合窗口进行预约。
实地服务涉及两个以上并联审批实施部门的,由政务服务中心指定牵头部门,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其他并联审批实施部门联合开展实地服务。
各并联审批实施部门必须在承诺服务时限内完成实地服务,并在一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传递到综合窗口;联合开展实地服务的,由牵头部门负责收集各并联审批实施部门的书面意见,并传递到综合窗口。
第九条 (一窗受理)
综合窗口负责统一受理申请材料,各并联审批实施部门原则上不再自行受理申请。
综合窗口受理并联审批申请事项后,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条 (材料传递)
综合窗口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录入申请材料,并将申请材料传递到各并联审批实施部门窗口。
第十一条 (并行审批)
各并联审批实施部门收到综合窗口传递的申请材料后,同时启动审批,依法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限时办结)
各并联审批实施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查后,应当在公布的承诺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
经审查予以审批的,各并联审批实施部门应当通过并联审批网络系统及时将相关证照、批文的电子文本传递给相关部门,并将证照、批文以及收费凭据、存档资料等移交综合窗口。
对依法不予审批的,各并联审批实施部门要将不予审批的书面决定和理由送交综合窗口,由综合窗口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统一发照)
各并联审批实施部门办结后,由综合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证照。
申请人持受理通知书、公章、法定代表人私章、取件人身份证、缴费凭证到综合窗口领取。
第十四条 (优先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