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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2008)

  第二十条 (信息指南)

  义务人应当根据本规定,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指南应当包括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范围、公开的形式、公开的时间、申请的受理机构、答复申请的时限以及是否收费和收费标准等内容。
  指南应当公布,并印制纸质文档向权利人免费提供。
  第二十一条 (信息目录)
  义务人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规定汇总政府信息,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向社会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更新时间和更新周期等内容。

第四章 公开程序

  第二十二条 (一般规定)
  义务人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守下列程序规定:
  (一)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按照职责汇总政府信息,经保密审查后提出公开的意见;
  (二)由主要负责人审查批准;
  (三)按本规定确定的公开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三条 (信息公开时间)

  义务人获得的政府信息,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自信息产生之日起20日内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信息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经义务人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可以暂缓公开,但暂缓时间不得超过30天。
  第二十四条 (申请的形式)

  权利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义务人代为填写格式申请书。申请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等;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对公开形式的具体要求;
  (四)申请时间。
  权利人向义务人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义务人应当免费为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
  第二十五条 (申请的处理)
  义务人受理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告知申请人政府信息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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