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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2008)

  权利人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义务人申请获取相关的政府信息。除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外,义务人应当依据申请向权利人公开。
  第十四条 (保密审查)

  义务人在按照本规定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义务人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五条 (不公开范围)
  涉及下列内容的政府信息,除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外,不得公开:
  (一)个人隐私;
  (二)商业秘密;
  (三)国家秘密;
  (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

  第十六条 (公开形式)

  义务人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该信息的特性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采取两种以上方式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当同时在互联网上公开:
  (一)成都市政府门户网站和互联网上的其他政府网站;
  (二)政府公报或公开发行的政府信息专刊;
  (三)报刊、广播、电视等公众媒体;
  (四)新闻发布会;
  (五)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
  第十七条 (政府网站)
  本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网站,应当开设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并适时维护,保证链接畅通。
  乡、镇政府也可以结合当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际,在上级政府网站开设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第十八条 (特定形式)
  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公开政府信息的,以查阅、放音、放像或电子阅览等符合该信息特性的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 (集中公开)
  市和区(市)县政府公开信息服务中心应当及时收集已经公开的政府信息,并免费向权利人开放。
  有关部门应当为服务中心收集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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