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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2008)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
(第146号)


  《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已经2008年6月7日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

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增加行政活动的透明度,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活动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术语含义)

  本规定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市各级政府、县级以上政府各部门以及依据法律、法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组织(以下简称义务人),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制作、获取并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监督职责)
  市政府办公厅是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各区(市)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各级监察部门和政府法制工作部门依据各自职责监督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 (公开原则)
  本市政府信息,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以外,应当依照本规定公开。
  义务人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经公开,不得作为执法依据。
  第六条 (信息公开义务)

  义务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义务人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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