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承办单位要在收到建议、提案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完毕并答复代表和委员。对于涉及几个单位办理的建议、提案,主办单位要主动与会办单位沟通、协商,汇总有关意见并答复代表、委员;会办单位应积极配合,将本单位意见于1个月内函告主办单位;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意见不一致的,要协商一致后再答复代表、委员。个别因情况复杂确需延长办理时限的,承办单位应及时向市人大选工委、市政协提案委及市政府督查室说明情况,经同意后可延长1个月办结。所有建议、提案须在2008年9月31日前办理完毕并答复代表、委员。要尽量早答复、早落实,坚决杜绝临时突击办理现象。
各承办单位要加强对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健全和完善办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交办、督办、答复等各个环节都要有章可循,使办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强与承办单位联系,掌握办复进度;通过走访代表、委员,了解落实情况;配合市人大、市政协对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市政府办公室将及时通报各承办单位的办理情况,对办理进度快、质量好的提出表扬,对无故延误期限或办理差的给予批评。
四、几个具体问题
(一)承办单位收到建议、提案后,要逐件清点、核对、签收。如发现不属于本单位办理的建议、提案,要在接到建议、提案的10日内与市政府督查室联系,不得拖压搁置或自行转给其他承办单位。
(二)复文要按问题的解决程度,用“A、B、C、D”标出办理结果。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用“A”标明;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用“B”标明;所提问题因目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需以后解决的,用“C”标明;所提问题留作参考的,用“D”标明。复文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格式进行办理(见附表1、2)。
(三)各承办单位给代表、委员的复文须附市政府办公室印制的《市人大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市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见附表3、4)。对代表、委员反映不满意的建议、提案,原承办单位应于1个月内重新办理完毕。
(四)对联名提出的建议、提案,一般按所留通讯地址回复前三名即可。
(五)凡办理建议、提案在5件以上(含5件)的承办单位,应于2008年9月31日前向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写出书面办理工作总结。(联系电话:市政府督查室 2965839)
附件:1.承办单位答复人大代表建议的复文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