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各级劳动保障和建设行政部门,应对辖区内建设项目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情况进行跟踪监察,对未能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和按时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权责令其限期参保,并依法进行查处。
各级建筑质量安全监督和劳动监察等机构,要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建筑施工企业不参保,农民工工伤事故隐瞒不报、拒绝办理工伤认定申请手续、农民工工伤待遇不落实等违法行为的,要及时纠正和查处。
十三、各级劳动保障和建设行政部门,应将建筑施工企业未依法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的相关信息录入行业不良信用档案。
十四、各级劳动保障和建设部门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建立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定期通报建设项目报批、参保、基金使用和工伤事故等情况,共同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五、本通知从二00八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
1、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团体参保登记表(样式)
2、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证明(样式)
3、《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公示》标牌说明
附件1:
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团体参保登记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参保单位情况
| 单位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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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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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类别
及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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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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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及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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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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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项目情况
| 项目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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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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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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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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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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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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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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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施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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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工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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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竣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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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情况
| 参保项目
人 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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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项目
合同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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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缴费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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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金额
| (大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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