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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五、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以不计名的方式参加工伤保险。参保期限自工程项目参保缴费次日起至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工程施工时间超过工程项目合同期限的应向参保的社保经办机构报备。

  六、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在参保项目工地上并在参保期限内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在未参保项目工地上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享受工伤待遇,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七、核定农民工工伤待遇与职业技术资格等级挂钩,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作为享受工伤待遇的本人工资,其中初级工(含普工、杂工)按60%、中级工按80%、高级工及其以上的按100%计算。未取得职业技术资格等级证书的,其本人工资按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八、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应及时将受伤害的职工送往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伤情稳定后再转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对于伤情较轻的经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可在就近的非定点医疗机构医治。

  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实行医疗救治绿色通道。用人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1个工作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同)向社保经办机构报告,及时申请定点治疗,填报《工伤(职业病)定点治疗申请审定表》,并提供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受伤职工身份证明、劳动关系证明、初次医疗诊断病历证明。社保经办机构受理后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出具定点医疗手续,受伤害职工凭《工伤(职业病)定点治疗申请审定表》在定点医疗机构医治,治疗费用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九、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工地显著位置公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公示文件格式及内容要求见附件3),告知农民工发生工伤后的维权、投诉、举报渠道。

  十、各级建设部门要把办理农民工工伤保险作为审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内容之一,对拒绝办理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建设部门不予办理安全措施备案手续;在审核发放建筑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审查该工程项目是否已办理农民工工伤保险。

  十一、建立适合建筑施工企业特点的工伤事故预防机制。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部门应考虑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一定的比例的费用,用于开展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职业健康卫生、职业技能培训、安全奖励等工伤预防工作,鼓励行业协会等服务组织开展安全风险管理和工伤预防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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