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秩序和交易行为的通知
(许政办[2008]9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招标投标市场秩序和交易行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许昌市统一招标投标市场的通知》(许政办〔2007〕96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招标投标进场交易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场交易的范围
凡《通知》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政府采购项目、医药集中购销项目、土地整理项目、国有资产出让项目、交通建设项目、水利建设项目、10万元以上的室内装饰工程等,必须进入许昌市统一招标投标市场,按规定程序进行招标投标。鼓励由非国有企业自筹资金建设的项目进入许昌市统一招标投标市场进行招标投标。
二、招标投标工作流程及有关要求
(一)招标人持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招标材料,到许昌市招标投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招标投标交易中心)领取进场交易登记表并完成招标登记。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招标的,发布招标公告;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招标的,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招标公告除按有关规定在相关媒介发布外,必须同时在招标投标交易中心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时间至报名截止时间最低期限为5个工作日。
(四)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或资格审查文件,向招标投标市场监管部门备案;招标文件或资格审查文件应包括评标方法、资格预审方法。
(五)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通过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安排招标活动日程。
(六)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发售招标文件或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投标交易中心提供服务与管理。
(七)自招标人发出招标文件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八)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的时间到招标投标交易中心递送投标文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予以签收。
(九)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同时开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