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的通知
(许政办[2008]9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许昌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许昌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国务院令第337号)和《
河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省政府令第11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种决定、规定、命令、办法、细则、通告、公告、通知、意见等文件的总称。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规范性文件备案职责,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在发布规范性文件之前,应当经其法制机构或负责法制的工作人员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不得发布施行。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后,必须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载体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适用。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履行备案监督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