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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访工作的通知


  (六)信访事项说明情况通知书
  湘建信说字〔  〕 号

  局(委员会):
  我厅于  年 月 日收到(信访人姓名或名称)反映。对该信访事项,我厅依法已予受理。现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通知你局(委)向我厅说明情况。请你局(委)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意见及与该信访事项相关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报我厅。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厅信访专用章)

  (七)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
  湘建信处字〔  〕第 号

  (信访人姓名或名称):
  你(们)于  年 月 日向我厅提出的
  信访事项,我厅已经处理完毕。
  你(们)反映:

  。
  经查,

  。
  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 项、《湖南省信访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 项之规定,我厅作出如下处理意见:
  。
  如对此处理意见不服,你(们)可以自收到本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信访复查。

年 月 日
(厅章)

  (八)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
  湘建信查字〔  〕第 号

  (信访人姓名或名称):
  你(们)不服         就          作出的信访处理意见,于  年 月 日向我厅提出信访复查申请。我厅已经复查完毕。
  你(们)反映:
  。
  的处理结果为:
  。
  经查,
  。
  根据《湖南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 项之规定,我厅作出如下复查意见:
  。
  如对此复查意见不服,你(们)可以自收到本复查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信访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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