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信访事项说明情况通知书
湘建信说字〔 〕 号
局(委员会):
我厅于 年 月 日收到(信访人姓名或名称)反映。对该信访事项,我厅依法已予受理。现根据《
信访条例》第
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通知你局(委)向我厅说明情况。请你局(委)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意见及与该信访事项相关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报我厅。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厅信访专用章)
(七)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
湘建信处字〔 〕第 号
(信访人姓名或名称):
你(们)于 年 月 日向我厅提出的
信访事项,我厅已经处理完毕。
你(们)反映:
。
经查,
。
根据《
信访条例》第
三十二条第一款第 项、《
湖南省信访条例》第
三十八条第一款第 项之规定,我厅作出如下处理意见:
。
如对此处理意见不服,你(们)可以自收到本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信访复查。
年 月 日
(厅章)
(八)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
湘建信查字〔 〕第 号
(信访人姓名或名称):
你(们)不服 就 作出的信访处理意见,于 年 月 日向我厅提出信访复查申请。我厅已经复查完毕。
你(们)反映:
。
的处理结果为:
。
经查,
。
根据《湖南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 项之规定,我厅作出如下复查意见:
。
如对此复查意见不服,你(们)可以自收到本复查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信访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