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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三项工作制度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三项工作制度的通知
(许政[2008]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许昌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许昌市人民政府督促检查工作制度》和《许昌市人民政府办理民情通道反映问题工作制度》已经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二○○八年七月四日

许昌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一、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完善地方党委领导班子配备改革后工作机制的意见》(中发〔2008〕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工作规则》、《河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省委、省政府和市委领导下,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四、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五、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六、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七、市长因公外出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全面工作。

  八、市长助理协助市长或者副市长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某些方面的工作。

  九、市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安排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协助落实市政府决定的事项和市长交办的事项。

  十、市政府各部门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在市政府的领导下,根据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行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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