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二)企业近2年未发生亏损,税后利润较上年增长10%以上;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四)守法经营,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五)企业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六)能按时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及统计报表。
第十条 申请专项资金财政补助或贴息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或其他社会中介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具有法人资格,具备开展为中小企业服务的能力;
(二)熟悉国家和我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三)具有从事中小企业服务的工作人员,包括法律、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四)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并有与所提供的服务内容相应的设施和场地;
(五)为中小企业服务做出重要成效或业绩突出的;
(六)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申请及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专项资金财政补助或贴息的正常运营的中小企业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项目企业的申请报告;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审核备案文件;
(四)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五)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
(六)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七)申请贷款贴息方式的企业提供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利息支付凭证(复印件);申请财政补助方式的企业提供自有资金投入凭证;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二条 申请专项资金财政补助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或其他社会中介机构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项目企业的申请报告;
(二)营业执照及章程;
(三)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项目的申请及具体安排情况;
(四)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所需费用测算情况;
(五)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每年年初由财政部门会同中小企业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确定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联合下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通知。中小企业行业主管部门按通知要求公开组织专项资金的申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