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及支持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技术进步、与大企业协作配套等方面的项目及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项目;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鼓励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和信用再担保机构。建立和完善信用担保的行业准入、风险控制和补偿机制;
(三)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鼓励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和其他社会中介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培训、信用、信息、法律等服务;
(四)弥补中小企业发展有偿使用资金;
(五)政府确定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取贴息、财政补助、有偿借款和注入资本金方式。
(一)中小企业以金融机构贷款为主投资建设,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当年建成投产的,可给予50%贴息;第二年该项目上缴地方税收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含200万元),可延长一年贴息。每个项目贴息额控制在100万元以内。
(二)以自主研发、购买使用获得省一等奖以上的经过中试及省以上行业部门鉴定,应用于工业生产的高新技术成果或专利技术项目,对该项目贷款给予全额贴息,贴息时限为一年。对于投产后年新增地方税收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项目,贴息时限可延长一年。每个项目贴息额控制在100万元以内。
(三)中小企业以自筹资金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后,年缴纳地方税收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含100万元),可按当年缴纳地方税收额的30%给予财政补助。每个项目补助额控制在100万元以内。
(四)对承担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的中介服务机构,视工作成效和贡献,可给予支持。
(五)对中小企业生产中的流动资金不足主要采取有偿借款方式。借款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可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不得同时以两种方式申请专项资金。已从其他方式获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安排专项资金支持。
第三章 申报专项资金的条件
第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财政补助或贴息方式的正常运营的中小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