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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许政[2008]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许昌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许昌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发展,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06〕226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中小企业。

  第三条 许昌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帐核算、专项用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原则上专项资金的40%部分用于弥补中小企业发展有偿使用资金,其他部分用于财政贴息、财政补助及注入资本金,当年结余部分用于弥补中小企业发展有偿使用资金。具体年度专项资金的分配计划,由财政部门商发展改革部门、中小企业行业主管部门于当年11月底以前,提出下年度使用计划,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项目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会同中小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审核,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察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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