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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的意见


  (三)严格工程管理。一是规范立项程序。各县(市、区)根据资金筹措、县级配套资金落实情况和年度计划编制指导意见,提出项目建议计划。年度计划经上级有关部门下达后,一般不做调整,如有特殊情况需做调整,按程序逐级报批。二是规范设计程序。按照规范和标准设计项目施工图,并按程序报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审批。通村道路项目应制订最低技术标准,三级以上农村公路和大、中桥项目应由相应资质等级的专业设计单位设计。三是规范项目招投标。按照国务院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范本,对同一乡(镇)或一定区域范围内多个项目按照规模、类型合并划分标段,可采取单价招标和有限低价评标办法由县(市、区)组织招标,有关部门对全过程实施监督。四是规范施工管理。业主单位按照规定办理施工许可后方可开工,要落实各参建单位质量责任,细化质量目标,强化质量管理;施工单位要加强施工现场质量控制,强化施工质量自检;监理单位要加强对施工单位自检频率的监督,加强项目重点部位、工序的旁站监理和工地现场巡视。五是规范工程验收。县道、大中桥工程验收,由市交通部门会同发改、财政、监察等部门组织;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各县(市、区)组织验收。在验收农村公路项目前,交通质量监督部门应出具质量鉴定意见和报告。

  (四)强化质量监督。按照“省级质量监督机构指导、市级质量监督机构管理、县区级质量监督组织监督”的质量监督模式,建立完善县(市、区)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组织,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县(市、区)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组织从现有专业技术人员中调剂,按照3-5人设置。农村公路项目监督费用从公路养路费中列支,不再收取质量监督费。完善质量监管机制,严把设计、施工、原材料、监理、验收关,实行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终身追究制,打造“阳光工程”、“放心工程”。

  (五)实行项目公示制度。各县(市、区)政府应将年度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在县级主要新闻媒体上公示,建设项目验收后,将验收情况报市政府,市政府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所有建设项目按要求在施工现场设立永久性公示牌。

  四、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制

  (一)落实养护人员岗位责任制。各县(市、区)政府应按照“县(乡)道每2公里配备1名养护员、村道每3公里配备1名养护员”的标准,选配日常养护人员,逐路段落实管养责任,明确管养范围、任务和职责。养护人员应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加强对路面、沿线设施及绿化的养护管理,做到全面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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