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制度,推进城乡规划效能建设。
1、按照《
城乡规划法》要求,针对贯彻实施《
城乡规划法》的关键环节,督促各地清理与《
城乡规划法》不一致的管理制度和规定。
2、着力推进城乡规划依法行政与监督检查制度的建立,重点解决运行不规范、制度不健全以及对违法违规行为责任追究不力等问题。
3、继续推进规划督察员制度的建立完善。将建设厅派驻规划督察员范围扩大至全省13个地级城市,同时督促各地抓紧建立完善规划督察员制度。
4、督促各地在开展“阳光规划”工作的基础上,按照《
城乡规划法》的要求,抓紧建立与完善规划公开公示和公众参与的程序和办法,落实公众参与和监督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三)督促检查各地落实住房建设规划与年度计划情况。
1、把各地制订和落实住房建设规划与年度计划情况作为规划效能监察的一项重点工作。
2、督促各地按照国务院相关政策文件和建设部的要求,按时完成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制订、公布工作。
(四)加大规划案件查处力度。
1、通过监督检查和受理群众举报,拓宽案件线索来源,严肃查办严重违反城乡规划和规划建设中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的典型案件。
2、对交办各地的重要信访件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五)完善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绩效考核。
1、完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将贯彻实施《
城乡规划法》的有关具体要求纳入指标体系,定量、定性分析执行情况。督促各地按照要求,认真做好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绩效考核工作。
2、通过绩效考核,综合测评各地规划绩效状况,客观评价各地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情况,探索总结效能监察评价方法,推进规划效能监察长效机制建设。
三、具体工作内容与进度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