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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十九条 《办法》启动当年,参保居民从7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居民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及门诊账户划入数额减半。

  第二十条 参保居民应妥善保管医疗保险手册、医疗保险IC卡,如有遗失或损坏,应及时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挂失和补发手续。参保居民死亡的,其亲属应及时携带死亡证明、医疗保险手册、医疗保险IC卡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五、保险关系变更

  第二十一条 参保居民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由普通居民转为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人,由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人转为普通居民,18周岁以下居民转为18周岁以上居民,户籍迁移等),参保居民要及时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 参加居民医保转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其居民医保缴费年限不计算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第二十三条 城镇居民参保后就业的,应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再享受居民医保待遇,所缴医疗保险费不予退回。

  第二十四条 参保居民出国定居、参军或死亡的,已缴纳的保险费不予退回,保险关系自行中止,停止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六、基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每年12月10日前,各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本级财政补助资金、参保居民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和利息,一次性划入市居民医保基金专户;各县财政部门将本级财政补助资金划入县居民医保基金专户。

  每年12月20日前,市财政分别向市、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下拨市级财政补助资金。

七、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与《办法》同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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