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统筹地区居民医保宣传培训、参保审定、医疗保险手册和医疗保险 IC 卡制作、基金管理、医疗费审核支付等工作。
各区医 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街道办事处和乡(镇)居民医保业务督办、参保缴费复核、业务信息汇总申报和本级财政补助资金匹配的督促等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辖区内居民的入户调查、登记参保、材料审核、信息录入、医疗保险费征缴、医疗保险关系变更、医疗保险手册和医疗保险 IC 卡发放等工作。
三、登记参保、缴费
第六条 《办法》所称“低保对象”,是指持有《鹤壁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并正在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是指民政部门确认的低收入家庭中年满60周岁的居民;“重度残疾人员”,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经市残联鉴定为三级(含三级)以上肢体残、听力残、语言残、智力残、视力残(不含低视力)、精神残等残疾人员。
第七条 城镇居民参保需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原件、一寸近期免冠照片1张。“低保对象”还应提供《鹤壁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还应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重度残疾人员”还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
第八条 在校学生、托幼机构少年儿童由教育部门组织整体参保,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到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参保、缴费手续。
学校、 托幼机构完成学生、少年儿童的 参保资料 审核 、信息录入、代收保险费后,市直学校、 托幼机构 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区属学校、 托幼机构 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第九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年要对参保的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重度残疾人进行公示。
第十条 《办法》启动当年的登记参保缴费期限为2008年7月1日至9月30日,参保居民一次性缴纳2008年下半年和2009年全年的医疗保险费。以后年度的登记参保缴费期限,按《办法》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