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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鹤政办〔2008〕4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执行《鹤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做好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特制定《鹤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鹤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为规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根据《鹤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一、总  则

  第一条 《办法》规定“全市执行统一的居民医保政策,实行属地管理”,是指全市统一执行《鹤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及各项配套政策。城区为一个统筹地区,浚县为一个统筹地区,淇县为一个统筹地区,三个统筹地区独立运行。

  第二条 《办法》规定“居民医保年度为自然年”,是指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三条 《办法》所称“异地”,是指鹤壁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区域。

  第四条 参保居民的年龄计算办法是,居民参保时年龄计算到参保当年的12月31日。

二、管理机构职责

  第五条 市教育部门负责市直学校学生、托幼机构儿童整体参加居民医保的宣传、组织和参保缴费等工作,县(区)学校、托幼机构由县(区)教育部门负责。

  市民政部门负责 “ 低保对象 ” 身份的确认,会同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对 “ 低收入家庭 60 周岁以上老年人 ” 制定具体界定标准,合理确定对象范围。督促县(区)民政部门确认相关人员身份,并向同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应参保人员名单。

  市残联负责 “ 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 ” 、 “ 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 ” 身份的确认,督促县(区)残联确认相关人员身份,并向同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应参保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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