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08年鹤壁市示范性文化大院建设工作的通知
(鹤政办〔2008〕4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农村文化基础设施建设步伐,不断满足农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市政府决定 2008 年全市建设示范性文化大院 30 个。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
一、任务分配及建设标准
各县(区)示范性文化大院建设数量为:浚县 8 个,淇县 6 个,淇滨区 5 个,山城区 5 个,鹤山区 4 个,开发区 2 个(具体见附件)(略)。建设标准采用河南省示范性文化大院标准(试行)(见鹤政文〔 2007 〕 13 号附件 2 )。
二、实施主体
示范性文化大院的建设工作由各村委会负责。
三、资金筹集和使用
示范性文化大院建设所需补助资金由市、县(区)、乡(镇)共同筹集。每个示范性文化大院市财政补助 1 万元,县(区)财政补助 5000 元,乡(镇)财政补助 5000 元。
补助资金采用专户管理,统一汇入市财政专款账号(开户名:鹤壁市财政局财政专项资金,账号: 010122102040000019 ,开户行:鹤壁市城市信用社营业部)。主要用于购置图书、设施及相关活动器材,具体使用由市文化局商市财政局确定,市财政局负责监管。
四、进度及要求:
(一) 6 月 30 日前,各县(区)将确定的示范性文化大院选址和建设形式报市文化局。
(二) 7 月 10 日前,各县(区)将本县(区)及所属乡(镇)补助资金统一汇入市财政专款账号。
(三) 7 月 15 日前,各县(区)文化局将本县(区)示范性文化大院摸底调查表及所需配置设备清单报市文化局。
(四) 10 月底前,市文化局完成设备配置。
各县(区)要加强对示范性文化大院建设工作的指导,积极筹集补助资金,督促工作落实,确保建设工作顺利推进。市政府督查室、市城乡一体化办公室将对各县(区)示范性文化大院建设情况进行督查,对工作不力、进展缓慢的,将给予通报。
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