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同意广州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开展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复函
(穗劳社函〔2008〕745号)
广州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开展广州化工集团有限公司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函》(化集函〔2008〕47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公司根据《关于开展广州市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工作的通知》(穗劳社函〔2006〕262号)和《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穗劳社函〔2007〕287号),开展化学检验工、维修电工、机修钳工、有机合成工共4个工种的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评价等级为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