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农机专业合作社扶持发展管理办法
(津农机管〔2008〕4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扶持、引导农机专业合作社发展,提升我市农机规模化作业服务水平,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扎实推进农机专业合作社建设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机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发展由市农机局和各区县农机局共同负责。市农机局负责制定农机专业合作社建设规划,各区县农机局负责合作社建设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农机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发展应遵循“政府引导、农民自愿、因地制宜、市场运作、群众受益”的原则。
第四条 农机专业合作社应依法开展农机作业服务,并接受政府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农机专业合作社的经营活动和合法利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章 农机专业合作社的性质和任务
第五条 农机专业合作社是依据“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回”的原则,将种粮大户、农机户、普通农民等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人员组织起来,成立的专门从事农机作业服务的生产经营组织。
第六条 农机专业合作社鼓励多种形式发展。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通过引导农民以货币、农机具等资产入股,建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经济实体。
第七条 农机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发展以服务农业主导产业为核心,以提高农机具使用效率和经济效益为中心,借助合作社拥有的农业机械进行土地集约经营,通过机械化生产、标准化作业、企业化管理的运行模式,实现农机规模化作业,促进农民增收。
第三章 农机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发展措施
第八条 为扶持农机专业合作社的发展,鼓励形成多元化的投入机制,对农机专业合作社购买农机具将利用国家各项惠农政策给予支持,同时鼓励合作社社员、社会各种资金投入支持农机合作社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