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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六条 居民医保基金筹资标准为:

  (一)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各类职业教育、特殊教育的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 18 周岁以下城镇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 90 元,其中:

  1 . 低保对象的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少年儿童个人不缴费,由财政全额负担。其中,市直学校(托幼机构):中央财政补助 45 元、省财政补助 20 元、市财政补助 25 元;除市直学校(托幼机构)外:中央财政补助 45 元、省财政补助 20 元、市财政补助 10 元、县(区)财政补助 15 元。

  2 . 其他学生、少年儿童和 18 周岁以下城镇居民,个人缴纳 10 元,财政补助 80 元。其中,市直学校(托幼机构):中央财政补助 40 元、省财政补助 20 元、市财政补助 20 元;除市直学校(托幼机构)外:中央财政补助 40 元、省财政补助 20 元、市财政补助 8 元、县(区)财政补助 12 元。

  (二) 18 周岁(含 18 周岁)以上城镇居民筹资标准每人每年 150 元,其中:

  1 . 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 60 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个人不缴费,由财政全额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补助 70 元、省财政补助 20 元、市财政补助 24 元、县(区)财政补助 36 元。

  2 . 低保对象个人缴纳 10 元,财政补助 140 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 70 元、省财政补助 20 元、市财政补助 20 元、县(区)财政补助 30 元。

  3 . 其他城镇居民个人缴纳 70 元,财政补助 80 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 40 元、省财政补助 20 元、市财政补助 8 元、县(区)财政补助 12 元。

  第七条 在校(托幼机构)学生、少年儿童的财政补助资金按学籍匹配,不按户籍匹配。

  第八条 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职工家属参保缴费给予补助。

第四章 基金使用

  第九条 建立居民医保统筹基金和居民门诊账户。

  统筹基金用于支付参保居民住院医疗费用、门诊重大疾病医疗费用。居民门诊账户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用。

  参保居民门诊账户划入数额每人每年 20 元。

第五章 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条 居民医保年度为自然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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