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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鹤政〔2008〕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鹤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鹤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2007〕6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制度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低水平起步,筹资水平、保障标准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重点保障城镇居民的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三)参保自愿,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第三条 全市执行统一的居民医保政策,实行属地管理,统筹层次实行市区和县分别统筹,逐步过渡到全市统筹。

  第四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居民医保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居民医保政策的制定和组织实施;教育部门负责在校(托幼机构)学生、少年儿童的登记参保、医疗保险费的代收代缴等工作;财政、卫生、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及残联等社会团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居民医保工作。

  市、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统筹地区居民医保业务经办工作。

  各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居民医保业务经办、督促本级财政补助资金匹配等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居民登记参保、信息录入、医疗保险费代收代缴等工作。

第二章 参保范围

  第五条 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学生(包括各类职业教育、特殊教育的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非从业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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