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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党办[2008]22号 2008年5月7日)


各市、县(区)党委(工委)和人民政府,区党委和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各大型企业:
  《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大活动档案是自治区各级组织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类重大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历史记录,既是重要的文化遗产,又是宝贵的社会财富,具有重要的保存价值。完整地收集管理好重大活动档案资料,对于全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及党的建设,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重大活动档案的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确保重大活动档案的完整和安全。
  第一条 为实现重大活动档案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档案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档案,是指在重大活动全过程中直接形成的有长久保存价值的文字、声像、电子文件、实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是指:
  (一)党和国家领导人(中共中央总书记、政治局常委、委员、候补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国家主席、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全国政协主席、副主席,中央军委主席、副主席等)在本自治区的公务活动;
  (二)外国元首、政府首脑、政党领袖或者国际组织负责人、著名外国友人在本自治区的参观访问活动;
  (三)自治区召开的重要会议、举办的重要活动、建设的重点工程项目以及在全区产生重大影响的自然灾害、生产事故、突发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的处置活动。
  第四条 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遵循统一协调、各负其责、完整收集、集中管理、有效利用、加强督导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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