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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意见

  加大文化事业投入。各级政府要做好文化事业发展规划的制定工作,增加对公益性文化事业的投入,尤其要增加引导性的资金投入,确保重点项目的资金需求。各级财政根据自身财力情况,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地方文化事业发展,并保持逐年增长。各市、县(区)每年安排的“两馆”事业费和活动经费不得低于所辖人均1元的最低标准。乡(镇)、街道文化站的活动经费不得低于所辖人均0.8元的最低标准。同时,要根据我区财政支出结构将逐渐调整,向公共服务型财政体制加快转变的趋势,推广政府购买服务。
  设立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和基金。自治区、市、县财政要设立、完善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从2008年到2010年,自治区财政每年统筹安排100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文化产业发展,以后逐年增加。市、县财政也要同比例设立相应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于重大公共文化服务工程建设、重点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重要公益文化活动、农村文化建设、重要文物考古发掘等,分别设立财政专项经费或资金。
  拓宽文化发展投融资渠道。支持、引导和鼓励文化企业按规定吸收民间资本、社会资本和境外资本,逐步形成多渠道、多元化的投融资机制。放宽文化产业市场准入条件,鼓励和吸引社会力量参与文化设施建设、文化技术装备更新以及文化产业的经营管理,形成政府投入与社会投入相结合的多渠道、多元化的文化投资机制。在国家政策范围内,允许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的收购兼并等资产运作。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文化企业的信贷支持,安排一定政策性贷款用于发展新兴文化产业,对新办文化产业项目发放优惠利率贷款或与财政资金相配套的贴息贷款。
  五、切实加强文化建设的组织领导
  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是党委、政府的重要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文化建设作为“一把手”工程,建立健全一把手负总责、其他领导成员分工负责的工作责任制,认真制定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发展规划,确定发展重点,主要领导亲自抓改革、抓发展、抓项目,帮助解决文化建设中的一些实际困难和问题。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把文化建设作为评价地区发展水平、衡量经济发展质量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标准,纳入各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体系。
  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党委宣传部门要把推进文化体制改革、繁荣文化事业、加快发展文化产业发展作为一项重中之重的工作,搞好统筹协调,为党委、政府当好参谋和助手。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旅游、体育等部门,要研究具体思路和举措,努力推进所属文化企事业单位的改革与发展。土地、财政、劳动保障、人事、国资、规划、工商、税务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增强服务意识,抓好国家文化经济政策的落实,优化文化企业发展环境。发改委和统计部门要建立文化产业发展统计通报体系,定期测算统计和发布文化产业发展基础数据,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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