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全市所有使用自备井水为生活用水的单位(市区和城郊)。
5.农村人畜饮水工程(集中式供水水源地等):乌鲁木齐县及各区所属乡(镇)、村的集中式供水点,包括以国家投资(包括县级投资)为主的供水工程,以国家补助资金为主建设的集中供水工程,以国家补助资金、乡镇财政、群众自筹及社会资金共同投资建设的股份合作制集中供水工程,以及农村人畜饮水工程。
(二)工作目标。
通过对源水、制水、供水、用水全过程水质监管,确保水质安全,满足社会经济持续全面发展对水的需求。
三、组织领导
为确保水质监管工作的顺利实施,成立以市领导为组长,各区(县)、各相关部门为成员的乌鲁木齐市水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另行文),加强对水质监管的领导。
四、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领导小组办公室在2008年8月底完成对各供水企业制水工艺、供水设施条件、供水管网输配系统、企业内检机构等进行摸底调查,有针对性的提出整改方案和措施。
(二)编制工作计划,制定目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下发《关于加强城市饮用水供水水质监管的通知》;对加强乌鲁木齐市城市供水水质监管工作编制详细的工作计划,明确具体工作目标和要求。
(三)完善机构。一是按照国家城乡及住房建设部《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要求,成立乌鲁木齐市水质检测监管中心,隶属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保证有效实施水质监管。二是有内检机构的供水企业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委、国家城乡及住房建设部和卫生部要求完善检测体系。
五、明确责任,抓好落实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
城市供水条例》、国家卫生部令《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建设部令《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以及《
乌鲁木齐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条例》《
乌鲁木齐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乌鲁木齐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条例》等规定,职责分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