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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加强供水水质监管保障饮用水安全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加强供水水质监管保障饮用水安全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政办[2008]200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
  《乌鲁木齐市加强供水水质监管保障饮用水安全实施方案》已经2008年5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一日

乌鲁木齐市加强供水水质监管
保障饮用水安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执行国家饮用水新标准,保证我市供水安全及饮用水水质符合法定的质量标准,确保市民饮水安全,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乌鲁木齐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任务目标
  加大对城市供水水质的监管力度,加强行政监管和督查,完善企业自检、行业监测、行政监督和公众参与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供水水质安全。
  二、监管范围和工作目标
  (一)监管范围。
  城市供水水源地、承担公共供水企业(单位)、二次供水设施、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农村人畜引水工程(集中式供水水源地等)。
  1.城市供水水源地:地表水有乌拉泊水库、头屯河水库、幸福三号水库;地下水有乌鲁木齐水务集团一水厂(三甬碑、燕尔窝水源地)、柴窝堡水源地(六水厂、七水厂),八一闸、甘河子、西山、水磨河、米泉自来水水源地,铁路、八钢、石化、新化等水源地,分布于乌鲁木齐行政区域内用做生活用水的自备水源井等。
  2.承担公共供水企业(单位):乌鲁木齐水务集团、新疆天山源水管理经营有限公司、城建股份供水公司、水磨河管理处、米东区自来水公司、达坂城区水厂、八钢供水公司、石化供水公司、铁路供水公司等。
  3.二次供水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自建设施供水储存、加压后再供用户的供水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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