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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2008年主要污染物减排计划的通知

  (三)加大对环保重点企业的监管。
  1.加强污染源调查。结合国务院2008年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对全市200家环保重点企业开展污染源调查,了解各单位污染物排放相关情况,有效监控污染物排放及治理状况,把调查工作与建立和完善科学、完整、统一的环境统计指标体系、监测体系、考核体系结合起来,全面掌握污染排放情况,提供翔实、全面的环境信息,提高监测监管能力,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
  2.制定污染防治规划,整治现有工业污染。加强对现有企业排污监管,严格执行环境许可证制度,确保企业持证排放、达标排放,实现总量减排。从全市200家环保重点企业开始,加强对重点工业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通过工业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合理配置资源、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淘汰高耗能、高排放、低效益的落后生产项目,取缔、关停一批污染严重、治理无望的小企业,为大工业发展腾出环境容量,走新型工业化道路。
  3.加强新建项目污染控制。推进规划环评工作,加强石化、煤电、煤化工、交通、城市建设领域开发建设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建立规划环评硬性制约机制;结合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求,制定我市新建项目环境禁批、限批政策。
  4.加大工业园区整治力度。加强园区环保准入审查,严格控制新建项目。对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类或淘汰类的建设项目、不符合《钢铁产业发展政策》、《电石行业准入条件》等国家产业政策、不符合环保审批要求的建设项目,不批复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工业园区进行摸底、清查和集中整治,纠正降低环境准入门槛、阻挠环保现场执法、违规减免或取消排污费等一系列违法行为。对工业园区内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即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擅自投产的企业,一律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对建有污水处理设施但不达标排放的企业限期治理,治理期间实施限产限排,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依法责令其停产整治或关闭;对治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转、污染物排放超标的企业,责令恢复正常使用或限期重新安装使用;属于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一律按规定淘汰;对私设排污管线或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的企业,一经发现立即停产整治;对故意超标排放、弄虚作假、屡查屡犯或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违法企业,依法从严处罚;对达标无望的,依照有关规定彻底关闭。
  5.加强宣传教育和科研工作。制定全市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宣传教育方案,在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上设立宣传栏,通报工作成果、减排进展以及治理经验,发挥舆论监督和宣传引导作用,鼓励市民共同参与,努力营造人人关心重视环保、关注环境质量的良好氛围,为构建环境优美、生态良好、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的现代化国际都市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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