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区县教育信息中心对学校和接入北京教育信息网的其他相关单位发布和浏览的信息以及流量进行监测,有权对不正当使用网络资源的现象进行制止和追查,并上报区县教委。
第三章 学校管理责任
第九条 各中小学校长是校园网络管理第一责任人,应成立由校长、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网络管理人员共同参与的校园网络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规划校园网络应用和发展,制定校园网日常运行、使用、维护和资产管理等制度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第十条 各学校须成立校园网络管理部门,并指派具有北京市校园网络管理员资格证书的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落实本校校园网管理制度,制定校园网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严格执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技术规范,实施对师生上网技能的培训等。
第十一条 各学校须明确网络信息负责人,签订安全责任书。校园网络信息发布的内容需经过学校相关部门的审批和登记,学校网站不得违规转播、链接、集成境外电视、视听节目的网站,不得链接含有不良信息的网站等。校园网所有用户应对自己所提供的信息负责。不得在校园网上发布不真实的信息、散布计算机病毒、传播黑客程序、滥用网络进行游戏;不得使用网络进入未经授权使用的计算机、网络设备等。加强校园BBS论坛等互动板块的管理,学校如有论坛需向该区县教委备案,有专人进行论坛的维护和管理,不得出现违法、色情等内容。
第十二条 校园网建设和应用要使用正版软件,遵守知识产权的有关法律和法规。校园网上的信息和资源属于信息和资源的所有者,其他用户未经所有者授权,不得使用和传播。
第十三条 校园网主要用于学校的教育、教学、科研和管理等,提倡中小学校计算机教室在课余时间对学生开放,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四条 各学校和单位要按照《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许可或者备案手续,并接受相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校园网络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网络安全管理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采取技术措施,确保校园网络设备安全运行。应及时升级系统补丁,封堵操作系统和应用软件的安全漏洞,更新防病毒软件,对重要数据定期备份,定期检查服务器、网络存储等设备,防止黑客盗用校园网设备发布不良信息、发送垃圾电子邮件,并认真做好值班记录,节假日网络管理部门应安排专人值班(可以是非技术人员,但网管人员手机应24小时开机,随时待命)。严禁校园网络管理人员私自出租服务器空间的行为。为保证安全,学校服务器应托管于北京教育信息网内,如因特殊原因需要托管在外网上,学校需向北京教育网络和信息中心提出书面申报后方可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