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市、区(县)、乡(镇)基本农田面积数据。
3、不同坡度等级的耕地面积数据。
4、城镇土地利用分类面积数据。
5、城镇基础地理数据。
6、市、区(县)、乡(镇)、村各类土地的权属数据。
(二)图件成果。
1、市、区(县)、乡(镇)土地利用现状图件。
2、市、区(县)、乡(镇)基本农田分布图件。
3、城镇土地利用现状图件。
4、土地权属界线图件。
5、第二次土地调查图集。
(三)文字成果。
1.综合报告。
1.1 市、区(县)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报告。
1.2 市、区(县)第二次土地调查技术报告。
1.3 市、区(县)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分析报告。
2.专题报告。
2.1 市、区(县)基本农田状况分析报告。
2.2 市、区(县)城镇土地利用状况分析报告。
(四)数据库成果。
形成集土地调查数据成果、图件成果和文字成果等内容为一体的市、区(县)土地调查数据库。主要包括:
1、市、区(县)土地利用数据库。
2、市、区(县)土地权属数据库。
3、城镇基础地理数据库。
4、市、区(县)遥感影像数据库。
5、市、区(县)基本农田数据库。
6、市、区(县)级土地调查信息系统。
七、进度安排
(一)2007年7月至2007年11月,完成土地利用更新调查区域的农村土地外业调查,并同步进行农村土地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建设。
(二)2007年9月至2008年4月底,完成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土地变更调查的土地调查与测量任务,完成全市基本农田核定、上图、登记造册工作。
(三)2008年5月底前,完成中心城区外的独立工矿区、米东区、各工业园区和中心镇范围(约128平方公里)城镇土地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建设工作,完成城市土地、基本农田调查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建设工作,汇总市级土地调查成果。
(四)在进行农村土地调查时,及时开展图件和数据库数据的接边工作,以保证调查成果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五)在土地调查过程中,及时调查处理各类土地权属争议,一时无法处理的划出争议区域,不得影响土地调查工作的推进。
八、经费概算
根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文件精神,土地调查经费应由各级财政按承担任务比例进行分担,结合我市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市本级调查所需经费由市级财政承担,乌鲁木齐县、米东区、兵团农十二师(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调查所需经费原则上由各自财政承担。以上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照调查工作进度分年度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