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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在市中心城区外的独立工矿区、米东区、工业园区和中心镇范围(约128平方公里)开展城镇土地调查,用全解析法实测宗地的界址点坐标,计算机自动量算土地面积,以调查信息为基础,建立或更新城镇地籍信息数据库及管理系统。
  3、基本农田调查。运用农村土地调查和基本农田划定成果,采用内、外业相结合的方法,对已经核实的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埋设界桩并标绘到土地利用现状图上,计算机自动量算面积,绘制基本农田分布图,并进行登记、造册。以农村土地数据库为基础,建立基本农田数据库。
  (二)技术方法。
  1.农村土地调查。
  1.1 全市统一使用国家或自治区提供的1:1万比例尺(高山、荒漠区为1:5万的比例尺)正射影像图作为工作底图,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全面开展更新调查,原米泉市范围以1:1万比例尺(高山、荒漠区为1:5万的比例尺)的正射影像图为工作底图开展土地调查。原调查中已形成的成果,如土地权属界线、行政界线、线状地物宽度等,经实地核实无误的,可直接转绘上图。
  1.2 在“土地利用更新调查”的10900.77平方公里范围,以1:1万比例尺(高山、荒漠区为1:5万的比例尺)图幅为单位,将土地利用数据库数据与最新的正射影像图进行叠加、套合,制作调查工作底图,内业判读重点变化区域,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进行实地核查,将变化信息调绘上图,再进行变化图斑的内业数据采集和编辑处理,更新数据库。
  1.3 坡耕地调查和数据汇总。使用1:1万比例尺数字高程模型数据,制作1:1万比例尺的标准分幅地面坡度图,再与1:1万土地利用现状图叠加套合,内业进行耕地坡度级标注,并逐级对不同坡度级的耕地面积进行量算、统计汇总。
  1.4 开展城镇土地调查的乡(镇)以外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直至行政村级,对国有农场、牧场、林场、河流、湖泊、铁路、公路等国有土地使用权界线进行调查。
  1.5 土地调查按照区(县)为单位进行,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各区(县)人民政府配合,其中乌鲁木齐县、米东区、兵团农十二师(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要将此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技术方案报市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经批准后可单独组织实施。各国有农场、牧场、林场、军事用地,按照行政管辖纳入相应的区(县)范围进行调查和汇总。
  1.6 各区(县)级行政界线,以自治区第二次土地调查办公室下发的行政界线数据为准;国家级开发区分别调查经批准的界线和实际管辖界线(按照县界)、省级工业园区(按照乡镇界)和其他工业聚集区(村界)调查批准的界线。当土地权属界线与行政界线不一致时,土地权属按相应的“飞地”处理。
  2.城镇土地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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