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多个单位联办展会的协议书(合同);
(六)对申请进口贸易展会资助的应提供境外企业参展合同和展品报关有效证明的复印件;对申请出口贸易展会资助的应提供出口贸易企业参展合同和出口许可证的复印件;
(七)与场馆租赁合同、场租费发票(可在展会结束后15日内提交)的复印件;
(八)需要提交的其它文件资料。
第四章 审核拨付
第十四条 市会展办根据展会资助资金申请单位提供的有关材料和跟踪评估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经市会展办、市财政局共同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展会资助资金。原则上每年度分上半年(5月份)、下半年(11月份)两批审核。当年12月份举办的展会列入下一年度的上半年审核。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会展企业或中介机构应据实报送有关申请材料,对于骗取展会资助资金的,市会展办和市财政局有权追回已经取得的款项,并取消其申请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展会评估人员要严格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在评估过程中发生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评估成员资格,并向其所在单位通报。同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2008年5月20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会展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
申请展会资助资金报告表
申报单位
(盖 章)
|
|
开户银行
|
| 银行帐号
|
|
展会
名称
| 中文
|
|
英文
|
|
展会时间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主办单位
|
|
承办单位
|
|
协办单位
|
|
支持单位
|
|
联系方式
|
负责人
| 姓名
|
| 电话
|
| 手机
|
|
联系人
|
|
|
|
申请资助
金 额
| 本展会展览总面积: 万平方米。其中,境外参展企业展览总面积: 万平方米或出口外贸企业参展总面积: 万平方米。符合《宁波市展会资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 条、第 款,申请资助 万元。
|
申请材料
(名称、份数、原件/复印件)
|
|
兹保证上述提供的材料、文件和复印件及数据真实、有效。
法人代表(签名):
年 月 日
|
市会展办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市财政局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