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览总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3万平方米以下的资助100─115万元;3万平方米以上、4万平方米以下的资助115─130万元;4万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以下的资助130─145万元;5万平方米以上、6万平方米以下的资助145─160万元;6万平方米以上的资助160万元。
第七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以外的其他新办展会的资助标准:
展览总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3万平方米以下的资助30─40万元;3万平方米以上、4万平方米以下的资助40─50万元;4万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以下的资助50─60万元;5万平方米以上的资助60万元。
第八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展会,在宁波连续举办的可视作新展资助五年(届)。
第九条 鼓励现有展会继续做大做强。对现有展会以上一年(届)展览总面积为基数,每增加1000平方米的资助1万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引导现有展会向进出口贸易展方向发展,对达到进口贸易展或出口贸易展要求的,按本办法第五条或第六条标准予以资助。
第十条 引导市内外专业相近的中小专业展会走联合办展、共创品牌的路子。对整合资源后的展览面积达到2万平方米以上的展会,视作新展并按本办法第五条或第六条、第七条标准予以资助。
第十一条 对县(市)、区在国展中心举办或联办的展会,视作新展并按本办法第五条或第六条、第七条标准予以资助。
第三章 申请程序与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展会资助资金的单位应对照上述条款,在展会申办时,同时分别向市会展办、市财政局提交展会资助资金书面申请;在展会举办前,分别向市会展办、市财政局提交《申请展会资助资金报告表》(见附件)和相关材料;未按要求及时提交上述材料的,不得申请展会资助资金。每个展会只能由一个办展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展会举办前需提交的相关材料:
(一)《申请展会资助资金报告表》;
(二)有关单位对展会举办的批文;
(三)主办单位的批文;
(四)承办单位法人资格的有效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