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波市人民政府转发市会展办、市财政局关于宁波市展会资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转发市会展办、市财政局关于宁波市展会资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8〕1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会展办、市财政局制定的《宁波市展会资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宁波市展会资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市会展办 市财政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展会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在促进会展业发展中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宁波国际会展之都建设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8〕45号)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由会展企业或中介机构在宁波国际贸易展览中心(以下简称国展中心)举办的、展览面积2万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的国际性、国家级和地区性的新办展会,都可申请展会资助资金。
  第三条 展会资助资金使用管理应按照“一展一报、公开透明、绩效挂钩、直接拨付”的原则,重点资助符合我市会展产业导向的信誉佳、规模大、效果好的进出口贸易展会;鼓励现有展会做大做强,引导展会走联合办展之路,并向进出口贸易展方向发展。
  第四条 市会展办和市财政局负责展会资助资金的申请受理、评估审核、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及年度预决算、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 资助条件与标准

  第五条 对新办的境外参展企业展览面积达到总面积60%以上的进口贸易展会的资助标准:
  展览总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3万平方米以下的资助120─140万元;3万平方米以上、4万平方米以下的资助140─160万元;4万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以下的资助160─180万元;5万平方米以上、6万平方米以下的资助180─200万元;6万平方米以上的资助200万元。
  第六条 对国内省、市(地区)新举办或联办的,出口贸易企业参展面积达到总面积60%以上的,境外专业客商人数符合国际指标的出口贸易展会的资助标准: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