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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落实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的意见的通知

  责任单位:市规划局
  协办单位:市发改委、经委、建委、市国土资源局、环保局
  3.严格监督管理减排。
  完善减排三大体系建设,建立科学的污染减排指标体系、准确的减排监测体系和严格的减排考核体系。将工程减排、结构减排和监管减排真正落实,取得成效。一要实施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在八钢等国家、自治区、市级环保重点监测企业安装250套自动监测设备,并将数据及时传送至市环保部门,实现重点企业污染物排放的自动监控。二要开展详细的污染源普查。用三年时间,对全市所有工业、生活、农业、区域污染源进行一次全面的普查,为环境管理提供科学准确的依据。三要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审批。严格新建项目的环境保护审批管理和审批后的监督,确保新建项目污染物排放量控制在规定的标准和总量指标之内,杜绝污染企业向我市的转移。四要确保企业实现达标排放。加大对企业的监管,通过核定排放总量、环境许可证、动态档案、排放在线监测、年检等制度,切实减少污染排放。五要大力推广清洁能源使用和新技术应用。积极发展洁净煤技术,鼓励实施煤炭洗选、加工转化、洁净燃烧、烟气净化等技术。对原煤进行加工,形成年产800万吨低灰分和低硫分煤炭的加工生产能力,保证锅炉用煤的硫含量低于0.5%。积极发展煤层气开发,鼓励煤层气民用、发电、生产化工产品等。提高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的输配能力,将我市天然气的供应量提高到30-50亿立方,并向供热领域倾斜。积极推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扩大风力发电开发规模,提高风电的上网供电比例。实施太阳能大面积集热工程、生物质能源和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的试点工作。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协办单位:市发改委、经委、建委、市科技局
  4.严格实施工业及建设领域节能。
  坚定不移地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制定工业节能减排规划,通过工业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合理配置资源、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淘汰高消耗、高排放、低效益的落后生产项目。按照各企业的用能标准开展工业企业的节能改造,完成100余家企业的节能改造。
  全面推进城市供热体制改革,尽快制定出台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优惠政策,积极推进分户供热、计量收费,实施城市供热联网运行措施,提高现有供热热网热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对既有建筑逐步实施节能改造,2010年前完成25%具有改造价值的既有非节能住宅和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2015年前完成全部建筑节能改造。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全面实施节能50%的设计标准,积极发展低能耗和超低能耗的节能建筑和智能化建筑,大力推广建筑节能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积极推行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规模化应用。大力推行绿色照明工程,在全市公共建筑、大中型企业和道路照明等方面推广高效节电照明系统和稀土三基色荧光灯,推广使用技术成熟的照明节能电器或节电系统。
  责任单位:市建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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