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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自治区加强中小学少数民族双语教师培训教学实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管理。
  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培训院校、实习学校要切实加强管理,根据自治区中小学少数民族“双语”教师培训教学实习工作要求,统筹落实培训实习任务。要根据“双语”教师的特点和不同专业学科要求,有针对性地制定教学实习方案,同时建立实习信息反馈、实习检查、实习考核和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实习全过程、各环节的动态管理,并建立参训“双语”教师培训教学实习的检查评估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听取有关培训实习工作进展情况的汇报,及时协调解决出现的矛盾和问题,认真检查督促培训院校、实习基地、实习学校落实任务情况,确保培训实习质量,使培训教学实习工作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
  培训院校要指定专门的实习带队教师,从严实习纪律,有计划地组织学员在实习学校跟班听课,并将听课、评课、说课、讲课引进教学实践活动之中,切实提高参训“双语”教师的汉语水平和专业水平,从而达到强化汉语授课能力的目标。
  实习学校要切实加强对参训“双语”教师教学实习工作的管理,充分调动所在学校的教学资源优势,动员全校师生员工为“双语”教师教学实习创造条件;要指定专人负责相关实习工作,同时为每位参训“双语”教师确定一名指导教师,每周保证上一节指导课,听参训“双语”教师一节课。实习教师实际上课时间不少于20课时,确保培训教学实习质量。
  (二)完善机制。
  培训院校和实习学校要健全完善对参训“双语”教师、实习管理人员和指导教师的评价考核机制,按照自治区教育厅制定的参训“双语”教师培训教学实习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并将实习考核成绩作为“双语”教师培训结业的必备条件。教学实习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级,教学实习考核具体工作由实习学校组织实施,并确定考核结果。教育行政部门、培训院校、实习学校要认真组织对实习管理人员和指导教师履行职责情况的综合考核,要将教学实习工作完成情况作为学校和个人评优选先的必备条件,以评促建,推动教学实习深入开展。
  (三)保障经费。
  参训“双语”教师培训期间教学实习的经费从自治区财政划拨的培训专项经费中支付,支付标准按照《关于转发加强中小学少数民族“双语”教师培训教学实习工作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08]29号)执行,异地实习教师每人实习费用1300元(含实习费、住宿费、资料费);本市实习教师每人实习费用1000元(不解决住宿)。实习费用确保专款专用,足额用于实习学校安排“双语”教师培训教学实习,保证实习工作正常进行。培训院校需给每位实习教师发放伙食补助费300元、交通补助费100元,实习教师实习期间伙食费、交通费不足部分,由教师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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