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局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
(沈地税发〔2008〕91号)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辽地税发〔2008〕40号)转发给你们,同时公布以下文件失效或废止,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财政厅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沈财预〔2006〕666号)
二、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所转发的
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沈地税发〔2006〕228号)
三、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业科技重奖和贡献奖获奖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沈地税函〔2005〕18号)
四、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沈地税发〔2006〕62号)
五、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所转发的关于机动车辆丢失后准予办理车船使用税退税的批复的通知》(沈地税函〔2005〕29号)
六、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所转发的关于供热企业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问题的批复》(沈地税函〔2005〕62号)
七、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转发省地税局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沈地税稽〔1999〕192号)
八、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加强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沈地税发〔2005〕1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