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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农业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粮食高产创建测产验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农业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粮食高产创建测产验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黔农发〔2008〕93号)


各市(州、地)农业局、各粮食高产创建点县农业局:

  按照农业部关于《全国粮食高产创建活动年工作方案》(农农发〔2008〕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的《贵州省粮食高产创建活动年工作方案》精神,根据农业部《全国粮食高产创建测产验收办法(试行)》,我厅研究制定了《贵州省粮食高产创建测产验收实施办法(试行)》(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根据作物生长季节,认真组织完成粮食高产创建万亩示范点测产验收的有关工作。

  联系人:农业厅种植业处 袁建琦,电话:0851-5284774,传真:0851-5285728,电子信箱:yuan_jianqi@163.com

  附件:贵州省粮食高产创建测产验收实施办法(试行)

贵州省农业厅
二○○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件:
贵州省粮食高产创建测产验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主要目的。为了规范粮食作物高产创建万亩示范点测产程序、测产方法和信息发布工作,推动高产创建活动健康发展,根据农业部《全国粮食高产创建测产验收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部级、省级水稻、小麦、玉米、马铃薯等粮食作物高产创建万亩示范点测产验收工作。

第二章 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第三条 指导思想。按照科学规范、公开透明、客观公正、严格公平的要求,突出标准化和可操作性,遵循县级自测、省(地)级复测、部(省)级抽测的程序,统一标准,逐级把关,阳光操作,确保粮食高产创建万亩示范点测产验收工作顺利开展。
  第四条 工作原则。粮食作物高产创建万亩示范点测产验收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省为主。省农业厅统一组织全省测产验收工作,并对测产结果负责。部级创建点由县、省、部三级分时间、分层次进行测产;省级创建点由县、地、省三级分时间、分层次进行测产,市(州、地)农业局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复测,并对复测结果负责。
  (二)科学选点。选择万亩示范点有代表性的区域、有代表性的地块和有代表性样点进行测产,确保选点科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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