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农业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粮食高产创建测产验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黔农发〔2008〕93号)
各市(州、地)农业局、各粮食高产创建点县农业局:
按照
农业部关于《全国粮食高产创建活动年工作方案》(农农发〔2008〕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的《贵州省粮食高产创建活动年工作方案》精神,根据农业部《全国粮食高产创建测产验收办法(试行)》,我厅研究制定了《贵州省粮食高产创建测产验收实施办法(试行)》(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根据作物生长季节,认真组织完成粮食高产创建万亩示范点测产验收的有关工作。
联系人:农业厅种植业处 袁建琦,电话:0851-5284774,传真:0851-5285728,电子信箱:yuan_jianqi@163.com
附件:贵州省粮食高产创建测产验收实施办法(试行)
贵州省农业厅
二○○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件:
贵州省粮食高产创建测产验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主要目的。为了规范粮食作物高产创建万亩示范点测产程序、测产方法和信息发布工作,推动高产创建活动健康发展,根据农业部《全国粮食高产创建测产验收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部级、省级水稻、小麦、玉米、马铃薯等粮食作物高产创建万亩示范点测产验收工作。
第二章 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第三条 指导思想。按照科学规范、公开透明、客观公正、严格公平的要求,突出标准化和可操作性,遵循县级自测、省(地)级复测、部(省)级抽测的程序,统一标准,逐级把关,阳光操作,确保粮食高产创建万亩示范点测产验收工作顺利开展。
第四条 工作原则。粮食作物高产创建万亩示范点测产验收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省为主。省农业厅统一组织全省测产验收工作,并对测产结果负责。部级创建点由县、省、部三级分时间、分层次进行测产;省级创建点由县、地、省三级分时间、分层次进行测产,市(州、地)农业局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复测,并对复测结果负责。
(二)科学选点。选择万亩示范点有代表性的区域、有代表性的地块和有代表性样点进行测产,确保选点科学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