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采购人应当依法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评标活动,参加评标工作的采购人代表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并依法进行独立、客观、公正地评标。
采购人代表(包含参加评标工作的代表)在评标活动中,不得发表影响其他评标专家公正评审的任何倾向性意见或歧视性语言。采购人代表与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十八条 在政府采购过程中,采购人不得与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进行协商谈判,更不得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以及与采购活动有关的人员进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相关人员的合法利益。
第十九条 采购人应当如实记录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意见,不得在评标记录中篡改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意见和评标结论,并如实向所在单位报告评标结论。
第二十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候选人顺序现场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以书面形式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不得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
第二十一条 采购活动开始后,采购人不得无故终止采购活动,确需终止采购活动的,需符合法律规定并报省财政厅批准同意。
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遵守相关的保密规定,不得违反规定泄露以下信息:
(一)政府采购项目标底;
(二)已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名单;
(三)中标或成交结果确定前,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及其相关信息;
(四)评标过程情况及尚未公布的评标结果;
(五)政府采购供应商的商业秘密;
(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事项。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应当或者配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提出的询问及时作出解释,并按照规定对供应商提出的质疑依法作出书面答复。采购人要配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做好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采购人应当自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与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的政府采购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采购文件作实质性修改。合同签订过程中,采购人不得向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违背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