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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农业厅关于转发《贵州省省级单位政府采购行为规则(试行)》的通知

  为预防不正当交易行为的发生,同一部门、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除采取招标方式或竞争性谈判方式或到省财政厅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外,一年内不宜连续三次委托同一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代理采购。
  第十二条 采购人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政府采购项目,必须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
  第十三条 采购人应当遵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工作程序和纪律,不得影响和干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依法进行的政府采购活动。
  第十四条 采购人在采购活动中,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索取或接受贿赂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五条 对采用公开招标或应该采用公开招标经批准改为其他采购方式的,其采购文件应实行专家论证制度;在实行专家论证过程中,采购人应当充分听取论证专家的意见,不得随意更改论证专家的意见,更不得擅自对已论证过的采购文件作出修改。在专家论证会上,采购人不得发表倾向性或诱导性语言。
  论证专家在财政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参加采购文件论证的专家不得参加该项目的评标活动。
  第十六条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以及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的规定科学选择和正确运用评标方法。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或询价采购方式的,应当按照最低评标价法确定成交供应商,即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货物和服务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不得低于30%,不得高于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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