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
预算法》、《
政府采购法》、《贵州省省级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与执行暂行办法》(黔财采[2007]19号)等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以及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并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计划执行。未按规定和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的,不得实施采购活动。
第六条 采购人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省财政厅批准。
采购人不得将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第七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优先采购列入政府采购清单的节能、环保、自主创新等产品;列入政府强制采购产品清单的,必须实行强制采购。
第八条 采购人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必须按照
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的规定,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省财政厅核准,未经核准,不得开展采购活动。
第九条 除协议供货外,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5个工作日内,根据经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将采购资金汇入省财政厅“政府采购资金专户”。未将采购资金汇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的,不得开展采购活动。实行部门预算的,按部门预算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采购人采购纳入政府采购目录或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除经省财政厅批准实行自行采购外,应当依法委托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第十一条 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对采购1000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取招标方式、竞争性谈判方式或到省财政厅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