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农业厅关于转发《贵州省省级单位政府采购行为规则(试行)》的通知
厅各单位、各部门:
为了规范省级机关、事业单位等的政府采购行为,督促采购人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防止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谋取不正当利益,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省财政厅制定了《贵州省省级单位政府采购行为规则(试行)》(黔财采〔2008〕16号)。为进一步做好我厅各单位、部门的政府采购行为,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按厅领导指示,现将此规则转发给你们,请加强学习,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省级单位政府采购行为规则(试行)》
贵州省农业厅
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附件:
贵州省省级单位政府采购行为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的政府采购行为,督促采购人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防止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谋取不正当利益,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构建预防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长效机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中纪委、省纪委有关反腐倡廉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结合省级政府采购工作实际,制定本行为规则。
第二条 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按照《
政府采购法》、《
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政府采购。未按规定和要求进行政府采购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将按照职责权限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条 采购人应当加强本部门、本单位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本部门、本单位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制度,明确内部政府采购职能机构和人员,做到职能清楚、责任明确、专人负责。
第四条 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的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布,增强政府采购的透明度,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