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试行北京市非建筑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办法的通知
(京政办函[2008]2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
市劳动保障局制订的《北京市非建筑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请认真组织实施。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五月七日
北京市非建筑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市政府令第142号)及《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京政发[2007]3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2005年以后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本市行政区域内非建筑业用人单位。
建筑业用人单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各区县政府负责辖区内非建筑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的建立及管理工作,组织相关部门成立非建筑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工作小组(以下简称保证金工作小组),建立拖欠非建筑业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数据库,强化动态管理,详细记录单位名称、农民工人数、保证金账户建账金额、账户金额使用情况和销户情况等。
保证金工作小组办公室可设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具体由各区县政府指定。
保证金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于每月10日前将本区县非建筑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建立及变动等情况报市劳动保障部门。
第四条 各区县要督促发生过农民工工资拖欠的非建筑业用人单位于2008年5月底前在确定的银行开立非建筑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新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非建筑业用人单位要在发生拖欠行为后一个月内建立专用账户。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按保证金工作小组办公室的要求,持开立工资保证金专用存款账户的法律文书,到确定的银行开立专用账户,与开户银行签订监管协议,保证专用账户内资金专项用于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并将监管协议副本及开立函回执交回保证金工作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