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建立既有居住建筑统计系统。开展既有居住建筑情况普查,摸清底数,为推动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提供决策依据。实施既有居住建筑能耗检测和分析,建立居住建筑能耗统计指标体系,为监控建筑能耗增长奠定基础。
三、组织实施
(一)节能改造思路。
实施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与节能改造,要体现节约和优化各项资源,充分发挥建设项目改善城市整体环境与提升城市载体功能的作用,做到与补建供热、供热计量、旧楼区改造、市容整治、大板楼节能改造等相结合,采取全面推动、样板引路的基本思路,完成1300万平方米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任务。
(二)建立组织机构。
1.市建筑节能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挥,负责我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与节能改造工作。市建委、市财政局负责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2.各区县建立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领导小组,由副区(县)长任组长,区县建设、财政、房管、供热、市容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及相关供热单位、房屋产权单位为成员单位。具体工作由区县建委牵头组织实施。
(三)计划安排。
1.2008年上半年落实1300万平方米改造项目,编制节能改造项目明细,确定相应的热源和换热站。
2.2008年下半年完成1300万平方米既有居住建筑热源和换热站计量表安装及能耗统计工作,2008年采暖季实现供热能耗远程传输。
3.2008年下半年以样板工程引路(各区县均安排),完成500万平方米围护结构(含透明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市内六区及塘沽区、大港区(含大港油田)各完成50万平方米;其他区县各完成10万平方米。
4.2009年完成800万平方米围护结构(含透明围护结构)节能改造任务。市内六区及塘沽区、大港区(含大港油田)各完成60万平方米;其他区县各完成32万平方米。
5.2009年采暖季对1300万平方米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实施能耗监控和考核,为争取国家财政奖励资金创造条件。
6.开展区县既有居住建筑基本情况的普查,按照本区县居住建筑的建设年代、结构类型、建筑面积、能耗情况等进行调查汇总,建立区县居住建筑能耗统计和动态监控系统。
四、保障措施
(一)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支持。根据
财政部《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中央财政支持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等14个省市开展北方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工作。要积极向财政部争取资金支持,所有拨付我市的奖励资金全部用于1300万平方米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