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与血液安全监督工作的通知
(湘卫法监发[2008]12号)
各市、州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
现将《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与血液安全监督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8]18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加强领导,落实监管责任
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医疗服务和血液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按照《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血站管理办法》、《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要求,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加强日常监督,实现辖区内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卫生监督全覆盖。要强化源头治理,规范行政许可,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的行政许可和校验制度,严格审批程序和内容,健全许可档案管理制度,落实行政审批责任制,将其纳入行政许可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全面开展医疗服务与血液安全监督督导、检查和评估工作
全省各地要按照卫生部通知要求,制定医疗服务与血液安全监督的督导、检查方案,从7月初开始开展对辖区内医疗服务机构及采供血单位的全面督导、检查。我厅将在7-8月对省卫生厅许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并对各市州督导检查情况进行评估。
三、加强沟通协调,及时报送信息
各地要做好医政管理和监督执法的工作衔接,建立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和违法案件查处工作信息沟通和通报制度,做好医疗服务与血液安全监督的信息收集和汇总。请各市州卫生局将医疗服务与血液安全监督工作小结、工作开展情况汇总表(详见附件1、2)、查办的重大案件情况(另附材料)于2008年 10月31日前报送省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机构监督科(联系人:谭勇、龚正球、涂俊,电话:0731-4812735、传真0731-4822100,电子邮箱:wjsyjk@163.com)
附件:1、湖南省2008年医疗服务与血液安全监督工作情况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