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本市进一步完善高技能人才表彰激励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沪劳保技发(2008)35号)
各区县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和市人民政府各部委办局、各市级机关、各人民团体组织(干部)、人事部门,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本市进一步完善高技能人才表彰激励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人事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二○○八年六月十日
关于本市进一步完善高技能人才表彰激励工作的意见
为加快本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促进素质就业和稳定就业,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委办发[2007]5号)要求,现就本市进一步完善高技能人才激励保障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突出贡献技师政府特殊津贴制度。自2008年起,开展“上海市突出贡献技师”评选活动,对本市具有高超技能水平、在生产实践中能解决核心技术难题、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为企业和社会作出突出贡献的技师和高级技师(具有国家一、二级职业资格证书)给予一次性政府特殊津贴。评选活动每两年开展一次,每次评选50名。2008年一次性政府特殊津贴标准为每人10000元,今后津贴标准可随经济发展作适当调整。
成立上海市突出贡献技师评审委员会,由市委组织部、市劳动保障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等部门组成,负责评审工作。给予突出贡献技师的一次性政府特殊津贴纳入本市科教兴市和人才强市有关评选表彰项目中,并由相关的人才专项资金予以奖励和资助。
二、重视对高技能人才的精神激励。进一步推进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工作,继续做好“上海市杰出技术能手”和“上海市技术能手”评选表彰活动,与“上海市突出贡献技师”评选活动交替进行。各区县、主管局、行业、企业(集团),可根据各自区域产业发展需要或各自行业、企业生产实际,开展相应的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活动,树立一批行业、企业高技能人才的优秀典型。